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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先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先策 先生 (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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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上海汽车生产许可 |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机动车制动液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机动车制动液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机动车制动液产品。依据GB 12981-2003《机动车辆制动液》将产品单元划分为HZY3机动车制动液单元、HZY4机动车制动液单元及HZY5机动车制动液单元。
凡将供货方提供的产品直接灌装、分装后作为自身产品的为分装企业。分装企业的供货方源自国内的,必须具有供货企业的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及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型式检验报告;源自境外的,必须具有供货方提供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型式检验报告,每批次产品均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报告应由国内具有机动车制动液许可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统一发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产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统一制定并公布产品实施细则,统一规定证书式样,并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发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汽车制动液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动车制动液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收集、分析行业的发展和质量状况,定期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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