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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先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先策 先生 (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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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3645193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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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 |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复混肥料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复混肥料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复混肥料产品。
注:本细则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外购的国内或国外生产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采用改变包装容量形式处理后并加贴自己的企业名称的分装行为。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四个产品单元,具体单元及规格见表1:
表1 复混肥料产品产品单元及产品规格
产品单元 产品规格
复混肥料 高浓度(总养分≥40.0%)
中浓度(总养分≥30.0%)
低浓度(总养分≥25.0%)
复合肥料 高浓度(总养分≥40.0%)
中浓度(总养分≥30.0%)
低浓度(总养分≥25.0%)
掺混肥料 ——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统一发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产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统一制定并公布产品实施细则,统一规定证书式样,并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发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复混肥料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参加复合肥料单元和非典型性工艺生产企业的实地核查工作。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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