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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先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先策 先生 (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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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25-85333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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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3645193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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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上海人造板生产许可证 |
1.1 为了做好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人造板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人造板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人造板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下列人造板产品
(1) 胶合板;
(2) 刨花板;
(3) 定向刨花板;
(4) 中密度纤维板;
(5) 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
(6)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7) 细木工板;
(8) 实木复合地板;
(9)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10) 竹地板;
(11) 实木地板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人造板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人造板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人造板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颐和园后中国林科院内70号信箱
邮政编码:100091
电 话:010-62889442;010-62889426
传 真:010-62888332;010-62889442
电子信箱:zj4@caf.ac.cn,zj3@caf.ac.cn
联 系 人:吕斌、李阜东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中密度纤维板项目、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限制类项目,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令)发布日(2005年12月2日)之后建设的项目,不予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3.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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